1. 編制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(2014年修訂)
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(試行)》(2007)
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》(2014)
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(試行)》(2013)
2. 編制目的
企業對內管理方面:通過環境信息報告書的編制與公開,可以凸顯企業環境理念,提高運營透明度,促使企業不斷完善環境管理體系,提高環境管理水平,改善生產運營過程中的環境影響,提升企業自身和區域整體的清潔生產與綠色生產水平。
企業對外效益方面:企業通過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,可以強化企業與其利益相關方的關系及溝通機制,增加企業的公眾認可度,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,提高企業綠色品牌效益和市場競爭力,降低企業自身的聲譽損害風險,樹立企業負責任的良好社會形象。
3. 編制原則
(1)內容相關性、綜合性原則
(2)數據準確性、可比性原則
(3)信息通俗性、實用性原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