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》(GB 5085.7—2007),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1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《固體廢物鑒別導則》判斷待鑒別的物品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,不屬于固體廢物的,則不屬于危險廢物。
固體廢物與非固體廢物的鑒別首先應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中的定義進行判斷;其次可根據《固體廢物鑒別導則》所列的固體廢物范圍進行判斷;根據上述定義和固體廢物范圍仍難以鑒別的,可根據《固體廢物鑒別導則》第三部分進行判斷。
2、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,則依據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判斷。凡列入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的,屬于危險廢物,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(感染性廢物根據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鑒別);未列入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的,應按照第3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。
3、依據GB 5085.1~GB 5085.6鑒別標準進行鑒別,凡具有腐蝕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,屬于危險廢物。
4、對未列入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或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,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,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。